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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國一百年)11月08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11月23日總統公布之,2012年(民國一百零一年)06月19日由行政院以命令定自07月01日施行起,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再者,各種大型重型機車,不論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或者未滿,原則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這也代表250c.c.以上550c.c.以下的大型重機不需要兩段式左轉、可行駛禁行機車道、可行駛各級快速公路、快速道路,但國道仍不花蓮機車出租24h開放。[18]交通部至今未依據立院三花蓮機車出租讀決議及附帶決議(100.11.07立法院公報第100卷第70期院會紀錄),遵行行政程序法第150~162條規定花蓮機車出租推薦,訂定相對應知法規命令。是為行政怠惰。個人延伸保障險(PersonalEffectsProtection,縮寫成P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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